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2000型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袋。刘某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刘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在将该车交付王某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刘某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刘某曾经在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权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与代位权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撤销权的产生是基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导致其总体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个前提。在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中同样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应当是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其本质在于:尽管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也许是正当的利益,但是这一获益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某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5)何某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是否了解刘某低价转移财产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何某了解了该情况,则王某可对刘某出售给何某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此时何某与郑某的诉讼地位相同。如果何某不了解该情况,则何某取得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王某不得对刘某向何某出售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王某不得根据撤销权的胜诉裁判对所涉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为撤销权诉讼是形成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