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
问:(1)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
(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顺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的基本的事实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整个问题就由此展开。这里面涉及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同时在民事诉讼上,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案件。
(1)王某与B地某商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家中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与B地商场之间构成了违约责任关系;同时,因为王某的财产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和B地某商场,以及王某与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儿子王顺同样因为自己的眼睛被伤害而与微波炉的销售者B地某商场以及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
(2)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王某家既可以向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C地的生产厂家提起诉讼。如果王某家仅仅对B地的销售商提起诉讼,则C地的生产厂家可能参加到该诉讼中来,其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具体的参加方式是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
(3)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股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A地。因此,如果王某家对B地的产品销售商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B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如果王某家对产品生产厂家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C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是,本案的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关系,法律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则无论王某家对何人提起诉讼,A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地(产品销售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C地(产品制造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无权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A地法院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管辖权,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取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是取决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论王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王顺都应当是眼睛伤害案件的原告,如果王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王顺的父母应为王顺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里需要区分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是法定的抽象的能力。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可以成为诉讼法上的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归属主体。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一般来说是相互一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同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有的时候也会出现相互分离的情况,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给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因此,在本案中,王顺是否为成年人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只有两种: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均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者,不能自行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实施。因此,本案中,王顺是否成年,或者说王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仅仅影响到其能否自行参加诉讼,如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不得自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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