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联系我国实际,论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案

参考答案:(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对于人们内心的思想、信仰或情感问题,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首先,法律是规范,而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抽象性、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规定得天衣无缝,也不能事事都做到公平正义。再次,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千姿百态、纷繁复杂的,要想制定出一劳永逸、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是不现实的,这就是“法律的僵硬性”。最后,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具有高素质的立法者,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有很好的法律,如果不具备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预期效果也难以实现。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即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也就是说,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法的作用,以对法的局限性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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