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早年与配偶离婚,有子乙、丙,弟丁。乙有子A、B。丙有配偶C、女儿D。乙于2010年3月4日死亡。甲于2010年3月10日死亡。其后,丙也于2010年4月1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甲遗留下财产6万元。A提出要继承甲的遗产,上述亲属也要求分割甲的遗产。
问:甲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A、B各分得15000元,C分得22500元,D分得7500元,丁不能取得遗产。
理由如下:
(1)甲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2)乙先于甲死亡,其子A、B代位继承,与丙各应继承一半份额,即3万元。
(3)A、B共同继承乙应继承的3万元,各分得15000元。
(4)丙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由C、D参加甲的遗产分配。
(5)丙应得的3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中一半应为C的财产,另一半作为丙的遗产,由C、D各继承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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