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以及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详解]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合伙人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故本题中虽然甲无权处分已经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但善意第三人丁仍可取得所有权。故本题A项正确,B、C项不正确。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转归合伙企业所有,故本题D项不正确。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