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人民币。
问题:

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将申请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 1条第1款、第21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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