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9月8日,上海某张姓男子在开车时,另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上述事件余波未平,仅仅时隔一个月,19岁的河南来沪打工小伙孙中界也经历了相似遭遇:本想“做好事”搭载一名男子,10分钟之后,便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刚刚为公司开了两天车的他,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车作为“黑车”被执法大队开走。但是他反复强调自己的清白,“我没有要一分钱。”为了证明这一点,他甚至挥起菜刀,砍下自己的左手小指。
上述“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讨论,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运用相关法的理论,谈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参考答案:秩序与正义
执法者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严打当下“黑车”盛行之风,维护社会秩序。所以,“钓鱼执法”似乎可以理解,这种方式多少属于执法者的无奈之举。但是其行为偏离其目的,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为代价。虽然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但我们有平衡价值冲突的相关规则如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及一种权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具体到本案中,执法者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确实需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但是,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它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从表层讲,权利和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如果公民在社会中的权利在数量上少于义务,那么他的许多自由会受到限制。移至本案司机享有正常营运的权利,履行接受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执法大队管理的义务,但是,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被无限量化,交通部门完全有可能利用公权侵犯私 * * 益,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状态由于公共权力的扩张而丧失。
(3)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成文法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等。在本案中,对张先生和孙中界“非法出租营运”的处罚证据是否充分暂且不提,相关行政机关搜集该证据的手段即构成违法:利用车主的善良骗上车,强行给钱并拔去车钥匙,将公民的善意做好事行为强行定性为非法营运,这种“钓鱼”取证的行为应当因取证手段的不合法而无效,相关证据也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首先应恪守行政合理原则,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而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是否适当;第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亦即这种损害是实现法律所必需的;第三,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应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那些对个人损害已经超过了社会就此所获利益的措施。与上述原则相对比,本案行政机关的行为无疑严重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属于不适当、不必要、不成比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甚至社会的道德风尚,构成了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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