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因变更主营业务,与正保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资料如下:
(1) 2009年10月1日,黄河、正保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协议规定:黄河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与正保公司持有的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交换,黄河公司向正保公司收取补价30万元。
(2) 黄河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为36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3) 正保公司换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未发生公允价值变动)为15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累计摊销30万元,另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
(4) 2009年10月20日,正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河公司支付补价30万元。
(5) 黄河公司为换出固定资产发生相关税费5万元,已以银行存款支付。正保公司为换出无形资产发生营业税8万元,尚未支付。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划转手续于2009年11月1日全部办理完毕。
(6) 假定黄河公司、正保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双方换入的资产不改变其用途,假定不考虑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
[要求]

假设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分别编制远华、立信公司的账务处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远华公司(支付补价方): 借:投资性房地产 285.5 贷:长期股权投资 230 原材料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银行存款 19.55 立信公司(收到补价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230-19.05-35×17%=205(万元)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30/(230+30)×205=181.35(万元) 换入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的入账价值 =30/(230+30)×205=23.6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1.35 原材料 23.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 银行存款 19.05 贷:投资性房地产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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