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0年5月4日,甲公司与乙商场达成销售彩电22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商场应于2000年6月上旬将价款先付一半,款到后甲方发货,余款在乙商场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向甲付清。不料,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失火致使正常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已经有数笔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显然不能向乙商场交货。6月10日后,乙商场未将一半价款支付给甲,反而要求甲公司对于能够交货一事作出担保。甲公司则坚称: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先履行付款义务。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本合同为有效合同,系先后给付之双务合同。
(2)甲公司订约后出现的情况,符合《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之要件,因此乙商场享有不安抗辩权,其虽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不构成违约。
(3)甲公司若能证明自己仍能履行,或提出担保,则乙商场仍应履约。
(4)甲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仍能履行,情况又未好转,不能提出担保的,乙商场还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