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国地税两家税务机关在对2000年成立的县城甲公司的2008年经营进行联合稽查,发现以下问题:
经核实,甲公司2008年缴纳增值税200000元,城建税10000元,所得税200000元。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做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国地税两家税务局各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请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上述公司的行为和税务机关的行为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鉴于甲公司屡教不改的行为及其逃避纳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该公司属于偷税罪范畴。税务机关除追缴偷税税款166588.33元以外,可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故最低罚款额为:
国税最低罚款:(8500+58119.66)×50%=33309.83(元)
地税最低罚款:(3330.98+96637.69)×50%=49984.34(元)
国税局和地税局还应对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过低,不符合《征管法》规定。
因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足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纳税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甲公司给职工清洁剂的实物所得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