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二年3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在占有摩托车的期间可否使用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除非双方在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乙不能使用甲的摩托车。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考点] 质押合同以及利息的确定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