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合法否
参考答案:合法。对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析:本题的法条依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