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第六题  W市规划建设一个港口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为实现早日竣工交付,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了两家知名施工企业,基于项目法人 与该两家企业之前良好的合作经历,遂就施工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签署了一份简单合同。合同部分约定发生争议时,由W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内容包括:   (1)2家施工企业共同为港口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8亿元;  (2)考虑到承包人规避市场风险和解决工程施工资源匹配的需要,项目法人授权2个承包人之间可以进行分包。  合同签订以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港口工程仅为5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

姑且不谈本案例中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单分析合同条款中第二条规定“项目法人授权2个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分包”是否合理

答案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人将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该合同中仅规定“项目法人授权各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围内进行 分包”,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符合法律要求的限制条件,存在许多可能引起纠纷的条款内容,属于条款内容不清楚、不完整、不严密,结果会导致承包人之间的违法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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