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张价值13万元的油画。某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以该油画为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一周后,甲又向丙借款7万元,也以该油画为抵押担保,并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还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和丙的借款,将该油画拍卖,得价款11万元,就该11万元如何清偿,乙和丙发生了争议。
问:
(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就11万元应该如何清偿乙、丙的债权
参考答案:(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均有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抵押登记仅是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均有效。
(2)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甲与乙、甲与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均已生效,因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且抵押权的设立没有超出担保物的价值。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均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因此本题中,尽管以油画进行抵押无需登记,但是由于丙已经办理了登记,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所以,丙有权就11万元优先受偿7万元,其与甲的债权债务了结;而乙仅能就剩余的4万元受偿,其余不能受偿的2万元,可以向甲继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