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1)这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他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
①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②标的物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③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从当事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等加以综合判定。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
⑤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②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原所有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善意受让人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的情形并无二致,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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