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题 W市规划建设一个港口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为实现早日竣工交付,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了两家知名施工企业,基于项目法人 与该两家企业之前良好的合作经历,遂就施工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签署了一份简单合同。合同部分约定发生争议时,由W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中内容包括: (1)2家施工企业共同为港口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8亿元; (2)考虑到承包人规避市场风险和解决工程施工资源匹配的需要,项目法人授权2个承包人之间可以进行分包。 合同签订以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港口工程仅为5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
拓展分析,假如案例中项目法人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两家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而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行
参考答案:因为本案例港口新区建设项目属于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 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 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属于非法合同。由于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属于无效 合同,可以解除合同。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可行的。但是发包人应该对订立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施工企业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