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天南公司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 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因为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双方合同争议的管理权。天南公司只能起诉 A银行。
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种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使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法院主要表现在: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跟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法院无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