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天南公司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不正确的。首先,因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可依仲裁条款的规定向约定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南公司提起仲裁的行为正确的。但是,天南公司将海北公司与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虽然,A银行出具了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但它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天南公司与A银行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不能将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
解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矶构仲截的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城机构仲裁。第三,应当是书面协议。因此未参加签订仲裁协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不得作为仲裁程序的申请人或被审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