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侮辱罪被判1年管制刑,乙因诽谤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半,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依法被假释。则下列哪项不属于甲乙丙三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共同遵循的规定( )
A.按照有关机关(即执行机关或考察机关或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有关机关批准
参考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比较上述三个法条可知管制、缓刑和假释应共同遵循的规定为A、B、D项,至于C项则是对管制犯所作的特别要求。故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本题将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各自应当遵循的规定结合起来考查,有一定的难度。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有一些相似的规定,同时也有一定的区别,而这些区别即所谓的迷惑项正是考查的重点所在。考生在复习时对于此类相关联的知识点应结合起来加以比较记忆。
(1)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问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第39条第1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限制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的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注意管制犯与拘役犯在参加劳动时劳动报酬上的权利有所不同:前者是“同工同酬”,而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