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另外还设有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其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活动情况如下:
(1) 会计出纳分设。财务部经理的妻子担任出纳,并兼任满足行政部门需要的日常业务,亲自办理取款、购买、报销等手续。支票等票据由会计保管,支取款项的印章都由总经理亲自保管。
(2) 材料采购等由供应部经理审批、专门采购员实施。根据规定,各项费用由总经理签字就可报销。某日出纳在采购时发现当地主要媒体报道另一公司A产品正在开展促销活动,称其为高科技产品,可以替代本企业主要原料,并能够节约成本30%,促销时间仅仅两天。采购员认为时间过于紧张,来不及请示供应部经理,因此直接电告企业总经理。总经理决定采购10吨,价税合计100万元。出纳当即采购并由仓库验收入库,经总经理签字,办理了货款支付手续。后来生产车间反映,该批材料不适应生产要求,只能折价处理,造成损失30万元。总经理指示调整成本预算,将30万元损失记入正常材料耗费。
(3) 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分别设立,同时,考虑到销售部门比较熟悉客户情况,也便于销售部进行业务谈判,确定授权销售部兼任信用管理机构。对大额销售业务,销售部可自主定价、签署销售合同。为逃避银行对公司流动资金的监控,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尽可能利用各种机会由业务员向客户收取现金,然后交财务部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上。某月销售业务员甲联系到一个大客户,办理300万元的销售任务,并将款项交财务部入账。次月,该业务员谎称对方要求退货,并自行从其他企业低价购入同类商品要求仓储部门验收入库,仓储部门发现商品无商标,但未进行进一步查验,直接办理了各项手续(但没有出具质检报告)。财务部将退货款项转入业务员提供的银行账号。
要求:分析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应该如何修正。

答案

参考答案:财务部经理的妻子担任出纳,违背了回避制度规定。因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规定,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也应该包括配偶)不得担任单位财务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公司应该另行安排出纳人员。
(2) 出纳人员不应该同时办理购买、付款、报销等全过程事务,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禁止同一部门或者个人办理某一业务全过程的规定。应该将相关工作交由不同人员办理,以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
(3) 支取款项的印章不应该由总经理一个人保管。因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单位财务专用章应该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其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禁止将支取款项的所有印章交由一个人保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出纳、财务部主管、总经理等相关人员分别保管。
(4) 原材料采购中授权批准制度没有严格实施。供应部经理拥有采购相关问题的批准权限,但采购员直接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越权批示,导致采购失误。另外,对于重大的非常采购业务,应该通过集体决策以尽可能减少决策不当的损失,总经理贸然决定采购“高科技”产品,没有经过咨询、集体决策等程序,也违背了决策方面的要求。
(5) 销售部兼任信用管理机构违背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销售部和信用管理部门应该分开设立。销售部自行决定大宗商品售价的做法属于授权不当,容易导致销售部截留销售收入、中饱私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应该根据销售量情况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有效控制。销售人员直接收取货款的方式违背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容易导致各种错弊。本例中销售人员假借销售退回之名,相当于利用公司销售的名义,为自己销货,牟取私利,就是利用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漏洞。仓储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均存在失职现象:《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要求,“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两部门都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操作,因此为销售人员作弊提供了条件。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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