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拟建一栋办公楼,预算施工费用为300万元。为了节省费用及建设时间,A公司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直接与B施工单位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市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签订后,B施工企业将该项工程转包给了C施工企业,双方约定B企业从中抽取工程价款的30%作为报酬。A公司发现后,请求甲市仲裁委员会解除合同。

假设AB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甲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案

参考答案:(1)如果A、B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甲市仲裁委员仍然有权管辖该案件。
(2)理由:《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本案例中,关于甲市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的条款属于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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