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11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2年8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2年9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乙市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1)即使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乙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例仍然没有管辖权。
(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中,A、B双方只是约定“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没有确定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没有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件。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办公楼属于不动产,A、B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办公楼所在地——丙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乙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例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