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民营企业为职工建造宿舍,为了公平竞争,且考虑到评标费用,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分别向A、B、C、D、E、F六家单位发了投标邀请书,各单位均响应了招标,分别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书。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前依法成立了评标委员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了前三名投标人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该民营企业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但该民营企业确定的中标人并非来自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而是把中标通知书发给了一家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否合法?

答案

参考答案:(1)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