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甲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乙大学委托(乙大学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就新建实验室的设备进行采购。经调查,该实验设备在国内目前只有A、B两家企业生产。为了获得质量更高、价格更便宜的设备,采购中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经过一系列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国外C公司为中标人,随后C公司与乙大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A、B公司对此结果不服,认为采购中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向甲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在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甲市财政局经过调查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处理决定:撤销C公司与乙大学的合同,责令采购中心重新采购。
甲市财政局是否有权撤销C公司与乙大学订立的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市财政局有权撤销C公司与乙大学订立的合同。
(2)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可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上题分析结果表明该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财政局有权作出撤销合同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