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地某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估总造价为30亿元人民币,由于设计工期紧张,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便展开招标,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与具有施工资质的M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双方产生的争议提交A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该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造价调整为20亿元。批准文件下达后,招标人要求降低包干价,承包人拒绝,招标人遂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招标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1)招标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2)理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规定内容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尚未取得批准文件,缺乏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招标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