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联合开发某市24层商业写字楼项目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负责办理该项目的一切合法手续;B公司按双方商定的投资计划,负责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总量不突破2.2亿元。2013年1月5日,A、B两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其中约定由B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1.8亿元。3月10日,A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随后组织了招标,B公司中标。3月20日,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约定合同价款2亿元,并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结算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若判定招标有效,结算应以三份合同中的哪份为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若判定招标有效,三份合同应以中标后备案的合同为准。
(2)理由: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