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设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参加投标的建设单位不得低于二级资质。A、B、C、D、E都准备参加此次投标,其中,A、B、D三家单位是二级资质,C单位是三级资质,E单位是一级资质。经过讨论,建设单位认为E单位中标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不让E单位中标,建设单位便要求A、B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迫于压力,两个单位不得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最终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
在上述招标过程中,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据此规定,是否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要求A、B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