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建造现代化图书馆,根据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甲、乙、丙、丁四家施工企业参加竞标,其中甲施工企业经理与负责图书馆建设的人员私交甚好,二人私下对招标的招标条件、标底等进行了协商,最终甲企业中标。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检举高校和甲施工企业之间的串标行为。经过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无效,责令学校重新招标,并对学校及甲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甲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甲企业对其串通投标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甲企业对其串通投标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