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某市基建单位的委托,对该市的某公路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施工项目全长1200m,要求工期为3个月,经过多家单位投标,评标专家根据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投标人A得95.46分,排名第一;投标人B得94.18分,排名第二;投标人C得92.07分,排名第三。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投标人A、B和C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当场由当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
评标工作结束后,有投标人向招标人反映投标人A有不良记录,要求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A进行扣分。经过调查复核,招标人确认投标人A年初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其处罚通报曾提供给了评标委员会),于是在评标结束的第5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了投诉,要求按照评标办法中的规定扣减投标人A的得分。
一周后,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召开此项目的二次定标会,参加会议的有当地招标办、招标人、交易中心、建设局和招标代理机构,会议由建设局某副局长主持。会议最后决定依据评标办法中“投标人每有一项工程项目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招投标活动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的规定,对被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的投标人A的得分扣1.5分。这样,投标人A的得分变为93.96分,根据最终各投标人的得分,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
招标人投诉是否有效?投诉对象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1)招标人的投诉有效。
理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的第5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投诉,属于依法保护其自身权益,并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诉时效,即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本案例中,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第5日提起投诉,在投诉有效期内,其投诉有效。
(2)招标人的投诉对象应是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投标人A的处罚通报,没有对A进行扣分处理,还确定其为中标人,没有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中规定的评标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