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11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2年8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2年9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可知,仲裁和诉讼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本案例中,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