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2年11月10日,甲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乙大学委托(乙大学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就新建实验室的设备进行采购。经调查,该实验设备在国内目前只有A、B两家企业生产。为了获得质量更高、价格更便宜的设备,采购中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经过一系列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国外C公司为中标人,随后C公司与乙大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A、B公司对此结果不服,认为采购中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向甲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在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甲市财政局经过调查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处理决定:撤销C公司与乙大学的合同,责令采购中心重新采购。

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其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应当至少为3家以上。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案例中,乙大学需要购买的实验设备在国内可以买到,因此应当采购国内的产品,同时,国内产品生产厂家只有两家,不满足公开招标的条件,因此,采购中心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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