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准备建设一个大型发电站,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估计工程总造价为25亿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先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调整为20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此后项目法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理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而该案例中飞机场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建设项目,且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另外,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订立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