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于冲抵债权。合同签订后,甲转移了10台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在乙占有电脑期间,乙将10台电脑出租给丙网吧用于丙网吧的经营。丙网吧在经营期间将10台电脑全部损坏,并为此支付了一笔损害赔偿金。后甲无力还款,双方就行使质权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所有权即转归乙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就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所有权即转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流质契约(流押契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含有流质契约条款的质押合同,该流质契约条款无效。因此,甲、乙就如果甲不能还款,电脑所有权即转归乙所有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