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②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③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洪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因此,洪的行为与被害人落水被溺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洪某赶牛入塘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是没有料到的,并且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女孩落水后溺死,以至发现女孩沉没,才急忙下水营救未果。这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根据题意洪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洪某不属于故意杀人,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