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 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 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由此条可知,乙为第三人。由于甲已直接代位对丙起诉,此时乙对诉讼标的已无独立请求权,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项不合题意,排除,应选ACD项。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