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市旅游公司甲与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乙签订合作合同,拟在该市开发设立丙游乐场。双方商定:(1)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现金出资100万美元,乙公司提供游乐场的各种大型设备,作价100万美元;(2)剩余100万美元由乙公司向外国银行贷款,但是乙要求该旅游公司及其上级部门某市旅游局为其提供担保。由于中方合营者急于成立游乐场,便盲目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3)合作期5年,双方按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乙方在合作企业缴纳税款前从利润中优先收回出资,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经营。第一年,乙收回出资20万元。但此时,由于市场原因,该游乐场发生严重亏损,欠该市电力局电费8万元无力偿还。但乙认为其应先收回投资,并拒绝承担债务。乙公司还自主决定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来经营丙游东场。中外双方经过一年的谈判,仍不能达成协议,遂申请到仲裁机构,请求仲裁。 问:(1)协议书中有关乙公司的投资款项是否符合我国关于合作经营企业的原则某市旅游公司甲为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适 (2)该合作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什么不妥之处 (3)乙公司是否有权在合作企业缴纳税款之前从利润中优先收回出资 (4)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债务为什么 (5)对丙游乐场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不符合,违背了我国合作经营企业的平等互利原则。旅游公司甲为美国乙公司提供担保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本案中,乙公司的100万美元贷款由旅游公司甲提供担保,实际上是把风险转移给了中方合作者,明显违背了平等互利及公平原则,出现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是不合适的。 (2)乙公司在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并未经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因此是不合法的。 (3)外方有权在纳税前从合作企业的利润中先行收回投资,但是必须事先申请国家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审查,待批准后方能实施。 (4)不能。因为尽管其资本要先行回收,但是乙公司仍然是企业的股东,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此时,丙游乐场已经资不抵债,因而其应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解除协议合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宣告公司解散。[特别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担保、解散和管辖等问题。中方合作者理论上可以为外商合作者提供担保,但是应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正确选择相适应的担保数额,并由外商提供等值的外汇资产作为抵押,坚持合作经营平等互利的原则。此外,要特别注意此类纠纷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无效。[考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原则;先行收回投资的禁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