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01年4月24日在广交会上展览新研发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首次使用新设计的商标,给到场参观的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后有多个厂商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家企业于2001年5月1日到商标局申请注册,甲企业得知这些情况后于2001年5月3日也申请商标注册。最终由甲企业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批准使用于甲企业生产的SI900型数码照相机。
乙企业也是生产数码照相机的厂商,与甲企业进行协商,希望获得该商标的使用许可,甲企业表示了同意,约定乙企业可以于2002年7月2日之前将该商标用于乙生产的SI800型数码照相机。
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甲企业生产的数码照相机销量锐减,于是甲企业于2002年8月12日开始停止生产SI900型数码照相机,直至2005年12月31日也没有恢复生产,同期甲企业也没有使用该商标。
要求:
(1)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管理部门是否不正确地授予了甲企业商标权
(2)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甲企业没有使用该商标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1)不是。对于商标的注册,我国使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和优先权原则,对于一般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有优先权的情形下,应适用优先权原则。甲企业就符合优先权行使的一种情况: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管理部门是正确的授予了其商标权。
(2)无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条件中有一条规定:使用许可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SI900型数码照相机,而转让合同却将其使用于SI800型数码照相机,超过了核定的范围,所以转让合同无效。甲企业无法将自己不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乙企业。
(3)甲企业于2002年8月12日到2005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该商标,满3年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管理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