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厂由于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其债权人于2007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10日通知造纸厂。造纸厂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于9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9月23日将受理裁定送达造纸厂。同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有如下选择: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3年前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执行完毕;乙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丙某,某会计帅事务所会计师,其妻为该造纸厂股东。 在破产案件进行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时,造纸厂与A、B、C三企业分别签有合同,但合同均尚未履行。企业A直至11月24日仍未得到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企业B于11月12日得到合同继续履行的通知。企业C于10月15日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C同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要求,但遭到拒绝。 (二)造纸厂与D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发生诉讼,造纸厂一台机器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并未实际执行。同时,造纸厂与E企业的一起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判决;另外,造纸厂在与E企业的另一起诉讼已经终结,E企业欲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F企业于9月30日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获得了对造纸厂的20万债权,并主张以此抵销其欠造纸厂的20万债务。同时,造纸厂与G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关系,造纸厂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该笔债权债务关系。 (四)H企业为造纸厂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该贷款银行已经对全部贷款进行了债权申报,H企业同时也欲进行债权申报。另外,I企业因故错过了债权中报期限,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其后又提出了申报请求。 要求:根据本案例提供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指定甲、乙、丙哪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所签订的三个合同按照破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3)已被保全的造纸厂机器如何处理与E的诉讼如何处理 (4)造纸厂与F、C企业的抵销程序是否合法 (5)H、I企业的债权申报能否得到批准
参考答案:
解析:(1)法院可指定甲为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乙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能担任;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担任。甲虽受过刑事处罚,但并非故意犯罪,因此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2)造纸厂与A、B、C企业的合同均应按解除处理。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A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得到通知,合同视为解除;B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得到了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C企业虽得到合同继续履行通知,但由于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合同同样视为解除。 (3)执行程序应当终止,造纸厂机器应计入破产财产;与E企业的诉讼应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E企业对房产行使抵押权的执行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计入破产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造纸厂与F、G企业的抵销程序不合法。F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不得主张抵销;与G企业抵销的请求应由债权人G企业提出,而不应由造纸厂提出,因此不合法。 (5)F企业的申请不能得到批准。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I企业的申请可以得到批准。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