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8年,齐女与李男恋爱,不久两人便同居。同年9月,齐女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两人便到一个体医生那里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做手术前,李男为了避免以后同居时齐女再次怀孕,在未征得齐女同意的情况下便悄悄关照医生,让医生在做人流手术后给齐女上一道节育环。个体医生以为这是齐女自己同意的,便照李男的话办了。2010年7月,齐女与李男为琐事发生口角闹翻,继而分手。同年11月齐女与杨某结婚,婚后齐女一直不孕,到医院检查该二人生殖系统均正常,但是后来才发现齐女带有节育环。齐女经过回忆,认为只有2008年9月那次人流才有可能放节育环,便质问李男和当初的那位大夫,二人均承认放节育环的事实。齐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男赔偿损失。
问:(1)本案涉及什么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李男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健康权,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齐女造成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承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如下构成要件:第一,须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身体健康损害和精神痛苦损害。第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合法行为而引起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为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的加害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本案的被告实施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存在。这一要件要求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本案中,因果关系比较容易确定,原告婚后不能生育的结果就是因为被告在其做人流时故意让医生为其放置了节育环所致。第四,加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确认侵害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主观上具有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故意。
(2)通过以上分析,被告的行为具备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害。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