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与张某二人都经营服装店。李某的店名为“大鸟西服店”,在霞飞街31号营业。张某的店为“小张西服店”,在河广街营业。后来张某在一次搬迁广告中称自己在霞飞街31号所开的“大鸟服装店”搬到某某处。李某见报后认为张某假冒自己的服装店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遂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1)本案涉及什么侵权行为
(2)这种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其常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
(3)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搬迁广告中使用与原告店名相同的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所谓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的名称,须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才可使用,而且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县、市境内,对同行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只准登记注册一个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本案中张某擅自以李某的店名在报纸上作搬迁广告,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名称权包括以下内容:名称专有权,指对于核准登记的名称,其所有人有使用并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名称变更权,权利主体有变更名称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非法干涉;名称的变更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登记。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盗用他人名称从事不法行为,如为了从事非法担保,非法加盖他人的财务章。第二,假冒他人名称牟取非法所得,如将他人名称当做自己的名称加以宣传,本案被告的行为正属于此。第三,非法干涉他人对名称的使用。第四,在转让企业名称或企业分立后,非法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即构成对真正权利人的侵害。
(3)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如果原告遭受损失的话,被告还要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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