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5周岁。2008年4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年12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
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两被告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李阳年仅5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当其母亲因车祸死亡时,其父亲李飞就成为唯一的监护人。李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地履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剥夺其监护权的情形,因此李飞应当享有对李阳的监护权。两被告作为李阳的外祖父母可以对李阳进行照顾和探视,在李飞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李阳接回家居住,因此两被告经李飞同意后将李阳接回家小住几天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两被告强行将李阳留在自己家中,拒绝李飞将儿子领回家的行为则是违法的,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两被告提出因李飞工作繁忙,而应当由他们享有监护权,此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两被告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说明两被告存在着侵害他人监护权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两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害监护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允许原告李飞将李阳接回家或者亲自将李阳送回原告李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