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林的丈夫张岩因其庄稼缺水,即雇请被告张春为其抽水抗旱。双方在协商报酬等事项后,被告张春自备潜水抽水泵,安放在离原告的田地较远的地方开始抽水作业。此后,被告除回家吃饭时离开抽水场地外,一直守护在机器旁。到下午四点多时,张岩从自家地里来到抽水作业处,才知被告没有停机便离开抽水场地回家吃饭,又在家小睡了半小时。当有人喊“水泵电死人了”,张春才急忙赶到抽水场地,只见张岩倒在安装水泵的田中,水泵压在其胸部。被告当即切断电源,但张岩已断气身亡。后查明,死者系擅自搬动水泵触电死亡。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张岩死亡的损失,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张春与张岩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因为张春依据双方协议,承担的义务不是只提供劳务,而是包括自带水泵,最后要向张岩提供工作成果。二是张春与张岩成立侵权责任关系。被告张春的行为导致其未能阻止他人擅自接触水泵,最终导致张岩死亡。被告应当预见到其擅自离开水泵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害,但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被告主观上是有过失的。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对张岩生命权的侵害。三是原告与张岩之间发生继承关系。
(2)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赔偿原告因为丈夫去世带来的精神损失。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另外,同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张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他应当知道水泵有危险,不能随便搬动,却在管理人张春离开时擅自搬动。因受害人张岩有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