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3月9日,原告何华应聘到被告某表业厂工作。上班第二天如厕时,原告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原告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月22日,何华等1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2008年6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所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问:(1)被告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1)被告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2)在本案中,被告表业厂为规范企业的管理而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无可厚非,是企业管理的自主行为。然而,被告将摄像头安装在男厕所内却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厕所应当是一个不受他人监视干扰的场所,任何人都不愿意在自己如厕的时候被他人窥视自己的隐秘部位。自然人对其身体的隐秘部位所享有的不为他人窥视的权利,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不顾他人的隐私权,擅自在男厕所内安装摄像头,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男职工不能轻松自如地如厕,而且被告还通过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这是明显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本案中,有职工证明曾经在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看到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因而,被告提出的“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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