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两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于某和王某在实施殴打行为时有着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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