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江某系著名的导演。2010年被告某影视中心摄制组想要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该摄制组未经江某同意,便以影视部和该连续剧摄制组的名义,散发广告。广告上写有“该片由我国著名导演江某执导”。2011年初,江某向法院起诉。
问:(1)本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2)江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盗用原告的姓名。原告享有姓名使用权,即对自己姓名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冒用和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被告的这种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禁止性规范,给姓名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该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第二,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本案被告的行为正属于第二种侵害行为,即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散发的广告上使用其姓名,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具有一定目的,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
(2)江某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恢复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