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简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分别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