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税务所2009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1.2009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检查,该服装厂2009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 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 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 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2009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9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参考答案: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