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A公司的大股东,假设李某代B公司5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若A公司拟于2009年8月收购B公司35%的股份,则关于该项收购,下列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B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本次收购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取得了4名独立董事的同意
B.B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本次收购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取得了3名独立董事的同意
C.B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收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D.B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收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参考答案:A,D,E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