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006年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92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9016万元,实现利润 184万元。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涉税问题如下:
(1)12月将闲置多年的办公楼转让,转让收入240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经查该办公楼为2003年12月建造竣工交付使用,支付建设方价款136万元,支付装修方6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年限20年,残值为5%(假定本题目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2)自建房屋竣工未结算前出租收入26.38万元,企业冲减了在建工程成本;
(3)11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中国革命老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126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64万元;向某灾区直接捐资30万元,已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扣除;
(4)当年6月1日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对外投资,借款期限3年。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当年利息费用共计21万元,全部计入了“长期投资”科目,会计认为不影响损益,未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广告费16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经查上年仍有未扣除完的广告费240万元;
(6)“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5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 8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8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另外,10月税务机关查处发现2005年销售自产产品一批,销售价款为35.1万元,隐瞒收入,被处少缴增值税2倍的罚款,也通过“营业外支出”作了扣除;
(7)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960万元(其中上半年450万元,下半年510万元)以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77.6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地确定的上半年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该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上交,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部支出。企业全年平均人数800人,其中福利人员25人;
(8)投资收益账户反映:本年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4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联营企业适用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实际上按7.5%缴纳)。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合计金额(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
(1)计算办公楼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房屋出租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9)计算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
(10)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该企业2006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转让办公楼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0×5%×(1+7%+3%)=13.2(万元)
办公楼应计提折旧=(136+60)×(1-5%)÷20×3=27.93(万元)
转让办公楼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240-(136+60-27.93)-13.2
=58.73(万元)
(2)自建房屋出租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38-26.38×5%×(1+7%+3%)
=24.93(万元)
(3)财务费用: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税前可以扣除。
利息调减应税所得=21(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200+26.38+164)×0.3%+3=31.17(万元),实际发生 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31.17=13.88(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200+26.38+164)×2%=187.81(万元),实际发生160万元,上年超限额广告费可结转扣除27.8l万元,广告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81万元。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81-13.83=13.98(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8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8万元不得扣除。少缴增值税的2倍罚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所得额:
35.1÷(1+17%)×17%×2=10.2(万元)
除对外捐赠以外的营业外支出应调增所得=5+8+10.2=23.2(万元)
(6)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800-25)×0.096×6=446.4(万元),实际发生450万元,应当调增3.6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标准=(800-25)×0.16×6=744(万元),实际发生 51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工资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3.6万元。
(7)三项经费扣除限额=(446.40+510)×18.5%=176.93(万元),实际发生177.6万元,应纳税调增:177.60-176.93=0.67(万元)。
(8)纳税调整后所得=184+58.73+24.93+(164-126)(视同销售所得)+30(直接捐赠)+(126+164×17%)(会计上计人“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捐赠支出)-21(利息调减应税所得)-13.98(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调减应税所得)+23.2+3.6+0.67=482.03(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482.03=3%=14.46(万元),实际发生126+164=17%=153.88(万元),只能扣除14.46万元。
(9)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74÷(1-7.5%)=(33%-15%)
=14.4(万元)
(10)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482.03-14.46+74÷(1-7.5%)×7.5%
=473.57(万元)
(11)该企业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473.57×33%-74÷(1-7.5%)×15%
=144.28(万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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