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试分析该法条(从制度的概念、构成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分析)。

答案

参考答案:(1)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4)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3) 留置权的效力表现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且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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